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何地申报个税
问:我公司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在何地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部门公告2015年*52号)的规定, 预警税负率,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税负率,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动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动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因此,济南 ,该公司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发放的工资、薪金应该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22种情形(一)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财务部门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指享受国家发放的国家部门特殊津贴的*、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务部门 关于高级*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部门特殊津贴的*、学者和国科院、国工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税负的定义,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