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何地申报个税
问:我公司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在何地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部门公告2015年*52号)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动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济南 ,由劳动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因此,该公司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免费公司登记,在异地工作期间发放的工资、薪金应该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22种情形(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工资、薪金所得, 免费委托公司登记,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本文将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四条*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三条规定,税法*四条*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的国家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家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