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三流一致的问题
问:房地产企业在日常支付时,在遇到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款项支付给总包商之后, 代理记录账目,总包商不支付它底下的劳务分包商,而导致劳务团队罢工闹事的情况,想要采用总包背书的方式,济南 ,把开具给总包的支票直接转交给劳务分包商,那么虽然支票上的收款单位是总包商, 免费财务咨询,符合三流一致,但是实际上的收款方会显示是劳务分包公司,那么这样是不是就不符合三流一致了?税局会查的这么仔细吗?
答:关于实务中流传的'三流一致,方可抵扣'的由来
(一)《增值税条例》中关于抵扣的规定
*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一)项至(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理开具增值税收据的公告
国家税务部门公告2016年*19号
根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务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关于全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理考开具增值税收据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部门
2016年3月31日
解读
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很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务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关于全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部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理开具增值税收据的公告》, 免费申请记账,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便利纳税人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