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管理部门日常办公用所购置的办公用品和车辆油料费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一)项至*(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 在产品成本,办公用品及公务交通费用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票据且用于增值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由于使用面积变小了, 直接材料,我们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 对于租赁费的约定进行了更改,对于这个变更的补充协议,是否还要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贴花税呢?
《国家税务局关于贴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025号)规定,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贴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025号)规定,依照贴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济南 ,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 加工成本,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根据这两个政策,对补充协议没有增加金额的,应不用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