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后转让或改变用途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首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条规定,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主管税务部门依据证明文件为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的, 制造费用,不予免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57号)*四条规定,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部门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局提醒:企业应这样防范收到虚开收据!
近期,南京市国税局*三稽查局在低税负企业专项检查中,济南 ,发现南京某纺织品公司有重大虚开增值税**收据的嫌疑,通过联合公安部门专案检查, 存货跌价准备,打掉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收据犯罪团伙。
南京市国税局*三稽查局发出提醒,企业对大宗采购业务应采用银行存款结算,应将货款汇到对方企业的银行账户,而不应将货款划拨到采购员的卡上由其代为支付。同时,企业要严格规范业务员的行为, 直接材料,对涉嫌利用虚开收据牟取私利的业务员,企业经营者应向有关部门举报,否则会付出承担被追究接受虚开**收据法律责任的代价。